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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雲林縣政府112年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2023/2/4 | 展覽/活動日期: | 點閱次數:216

轉雲林縣112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壹、依據:內政部112112日台內民字第11102248531號函

貳、目的:
為推廣孝行觀念,獎勵孝行楷模,發掘感動人心的孝行事蹟,鼓勵民眾見賢思齊,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營造溫馨、和樂家庭,增進社會祥和。
參、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肆、承辦單位:教育處
伍、協辦單位: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處、社會處
陸、選拔孝行楷模標準: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雲林縣,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人。
二、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作為,分類如下:
(一)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二)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三)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四)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五)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三、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係與家屬共同完者,得並列為孝行楷模。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一)曾獲本獎項。
(三)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二)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
五、推薦單位應檢附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於112年3月8日前函送孝行事蹟至本所辦理初選。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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