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同仁健康權,為使同仁了解勤休制度相關規定供同仁查閱,並請本所及所屬機關同仁留意自己加班情形,亦請各單位主管督導控管,勿超過法定延長辦公時數。
一、法令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定。
二、延長辦公時數要件:經主管指派並於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執行職務,符合上開要件者即為延長辦公時數。
三、延長辦公時間:
☆原則:平日不可超過4小時、假日不可超過12小時、每月不可超過60小時(是指當月加班總時數不可超過60小時,非指單一專案加班不可以超過60小時)
★例外:
(1)經專案簽准鄉長同意後之延長辦公時數: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不可超過6小時、假日不可超過14小時、每月不可超過80小時。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加上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得不受每日6小時,休息日每日14小時之限制,但不得連續超過3日,每月不超過80小
時。
(2)符合下情形,應事前專案報請縣府同意後延長辦公時數: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惟本所業務單位需於專案結束後或每半年將勤務檢討、業務簡化等工時調降規劃檢討報告函送縣府備查。
☃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超過4小時,假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80小時,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延伸閱讀:
1.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2.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
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