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0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臺西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以下簡稱為本計畫)之目的係建立本鄉防災體系,強化各種災害業務相關機關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加強災害教育宣導,以提昇居民災害應變能力,減輕災害損失,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計畫每2年定期檢討修正一次,由民政課通知本鄉防災會報各編組單位修正,再由民政課彙整修正結果,並召開編審會議確認,由本鄉災防會報時提會討論通過後核定。核定後函發雲林縣政府提至三合一會報備查。另本鄉重大災害發生時或災害後,認為有調整重要防災措施之必要時,得由防災會報召集人鄉長召開災防會報,對本計畫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