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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發佈日期:2024/1/1 | 展覽/活動日期: | 點閱次數:392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府社幼字第100061860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9日府社幼字第101060931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01日府社幼一字第1052645327號函修正第3點、第5點;

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06月19日府社幼一字第1062623426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

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01月29日府社幼一字第1082604065號函修正第3點;

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03月22日府社幼一字第1082611770號函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10年05月10日府社幼一字第1102627992號函修正第3點;

並自110年5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07月14日府社幼一字第1122642845號函修正第4點;

並自112年7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 25 日府社幼一字第1122676330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三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生育津貼。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出生之新生兒,以婦女生產第一名至第三名新生兒,各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第四名起之新生兒,每名補助十萬元。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四、第二點第一項之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但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一年,

(一)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二)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五、戶政事務所應以季核銷,二週內檢附發放統計表、發放清冊及申請書、領據、委託書、戶籍資料,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六、本府對各戶政事務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查核發放生育津貼之情形。

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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