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及呂○○為台北縣●●市公所清潔隊之垃圾車司機,負責收取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的廢棄物,該公所清潔隊多次舉行會議申明清潔隊員不得私下與民間業者協商收取事業廢棄物,亦不得私自收取資源回收物加以變賣圖利。
惟該等清潔隊員,違反規定私下與民間業者協商有償,利用駕駛清潔隊垃圾車之機會收取事業事業廢棄物,混合原載運非事業廢棄物至新店焚化爐焚燒,圖利該民間業者265,500元。
案經板橋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第4款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各處有期徒刑2年及1年10月。
公務員代表國家依法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規定,本案被告清潔隊隊員楊○○及呂○○明知不得私自與民間業者協商收取事業廢棄物,竟與民間業者勾結有償將事業廢棄物混合至非事業廢棄物,圖利民間業者獲利,俟後遭判處徒刑,實值得負責清潔業務之承辦人引以為戒。
(新竹縣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