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發遊艇駕駛執照弊案
臺灣四面環海,擁有廣大的海域與多樣的海洋生態, 國人賴海洋觀光或漁業維生者不在少數,經統計迄 111 年 4 月止取得動力小船相關駕駛執照之人數計有 4 萬多人,又隨著近年遊艇相關法規鬆綁,以及政府積極推動「向海致敬」政策,鼓勵民眾「知海、近海、進海」,學習遊艇駕駛逐漸蔚為一股風潮,報考領取遊艇駕駛執照的人數也逐年增加;為確保海上及水上航行安全,交通部航港局訂有「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規定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取得除應具備該規則所規定之學、經歷外,並須經相關筆試及實作測驗均及格後,始可取得駕駛執照,而相關駕駛執照測驗業務係由交通部航港局督導所轄各航務中心每年依地區分別辦理。
(一) 違失個案事實
技佐甲服務於交通部航港局某航務中心(101 年組 改前身為交通部某港務局),且自 90年開始負責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換(補)發與相關規費收取等業務,也因長期承辦該項業務,與相關駕訓班業者熟識,且深知機關用以製證之作業系統未建立檢核機制,亦未控管空白駕駛執照,自 97 年起 陸續透過中間人介紹或民眾間口耳相傳,利用上開漏洞,以每件收取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之代價,核發不實之駕駛執照予未曾參加測驗或參加測驗未取得合格成績之民眾;另對於部分駕照有效期屆滿民眾申請換照,明知依規定應檢附體格檢查證明書及申請書,卻向民眾佯稱只要提供身分證件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及規費 400元,即可辦理換照,再私下於製證作業系統製作不實駕照交付民眾,並將所獲每筆 400元規費占為己有。
全案經偵查終結,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甲涉犯貪 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 5 月 18 日一審判決,相關涉案民眾高達 17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第 1 項之 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等罪;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10 月,褫奪公權 8 年,犯罪不法所得 9 萬 8,000 元全數沒收,續經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111 年 3 月 31 日駁回上訴定讞,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2 月,褫奪公權 8年,其犯罪所得 10 萬 8,000 元全數繳回。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