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魚塭放養量申報至5月31日止,受理地點為臺西鄉公所農業課。
二、 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為受理天然災害救助之必要文件。
三、 無論是否放養水產物皆需於期限內申報,完成申報後,可依實際放養情形隨時辦理異動申報。
四、 未辦理放養申報或申報養殖魚種、經營型態、放養數量等與養殖現況不符,未於期限內辦理資料更正,將會影響災害救助資格。
五、 114年度起申放養量需填報各類種苗來源(自行採捕、自行繁殖、仲介、繁殖場)、購苗來源(公司名稱、人名)、苗場(商)聯絡電話等,如未填寫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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